
公告日期:2025-07-12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章程条款修订具体如下:
章程原条款 章程修订后条款
整体修订内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删除原章程“第七章 监事会”章节,“或”相应修订为“或者”,“本公司章程”统一修订为“本章程”,整体删除“传真”的通知方式,数字统一修改为对应大写的文字,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
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149.123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410.3806
万元。 万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办法同本章程关于
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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