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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药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二零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
五十,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实施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
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仍应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
关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接受深交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深交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深交所或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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