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如果董事会只有一名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则其自动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有两名以上会
计专业人士的,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委员因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而向公司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少于二名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
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负责联络日常工作,组织筹备会议等。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六)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七)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八)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九)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十一) 检查公司财务;
(十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六)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七) 提议召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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