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提名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委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审计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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