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就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可对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依据本规则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若干名行业技术专家作为战略委员会咨询委员,所聘请行业技术专家要具备对其所在行业发展现状以及未来拥有透彻的洞悉和判断能力,对公司未来可能涉足的投资发展领域能够提出专业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应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如下: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企业的负责人向总经理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公司总经理初审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下属企业根据公司制度编制可行性报告,对外洽谈协议、合同;
(四) 由公司总经理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有关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
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于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 5 日内且
于临时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决议提议;
(二) 召集人提议;
(三) 2 名及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 董事长提议。
第十八条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提前通知期。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