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协助董事长就有关事项上报董事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提名 1 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的,董事会应依据本规则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若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规定人数时,拟辞职的独立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应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下属全资企业及下属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相关材料和推荐建议;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
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于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 5 日内
且于临时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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