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奈儿、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安奈儿如下保证:
1.安奈儿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安奈儿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安奈儿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安奈儿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奈儿实施本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奈儿为实施本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安奈儿持有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59841W),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sz.gov.cn/)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奈儿住所为深圳
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 2018 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 3 栋 A 座 13-17 楼;法定
代表人为杨文涛;注册资本为 21,301.6872 万元;安奈儿的经营范围为“服装的
设计、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体育用品、鞋及其配饰品的销售及其它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网上经营服装销售、网上贸易;家用纺织品、棉制品、日用品、无纺布制品的技术开发与研发、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玩具销售;图书管理服务;游乐园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服装的生产;家用纺织品、棉制品、日用品、无纺布制品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安奈儿系由深圳市岁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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