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四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做出以下声明与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作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交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二)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三)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权益变动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约定了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义务。
(四)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六)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目 录
声 明...... 2
目 录...... 4
释义...... 7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9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9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9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的核查......9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的核查......11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
关义务的能力...... 11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
及诚信记录的核查......11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核查.....12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股权与控制关系的核查......13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1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13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
营业务情况的核查......14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15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的核查......15
六、对权益变动方式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与批准程序的核查......16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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