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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6:44:41 股吧网页版
卫光生物: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豁免披露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的回复......3
问题 1、关于发行人控制权变更等事项......3
问题 2、关于发行人募投项目 ......38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57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57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57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59
五、 发行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0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60
七、 发行人的业务......60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1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65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6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8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9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9
十四、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9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70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70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71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73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3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4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74
二十二、结论意见......7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卫光生物”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出具了《关于深
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44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同时发行人申报基准日
调整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下将“报告期”调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其中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简称为“更
新期间”)。本所就上述《反馈意见》相关法律事项、发行人更新期间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相关法律事项的更新情况进行核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述及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的回复

问题 1、关于发行人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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