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国际仲裁大厦 17 层 1710-1712
电话(Tel):(0755)86703090 邮编:518052
目 录
释 义......2
一、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7
二、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8
三、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12
四、结论意见......12
释 义
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美格智能、公司 指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行权 指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
本次解除限售 指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本次注销 指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
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美
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
《激励计划》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形成的《美格智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炜衡 指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炜衡律师 指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美格智能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
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数字存在小数时均只保留两位,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关于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炜衡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炜衡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炜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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