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含续聘、改聘)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选聘原则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资质要求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七)能够对所掌握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诚信与声誉要求
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良好社会声誉,最近 3 年未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提议主体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特别关注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选聘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 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 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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