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黄培明)
作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了2025 年度的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黄培明,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6 年 4 月出生,硕士学历,
执业律师。2000 年 5 月至今历任上海市鸿祥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1 年 10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在报告期内,本人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的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全面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以便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会后继续关注议案实施情况,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八次,本人全部亲自出席,没有缺席或连
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平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严格审议并表决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并监督指导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的表决。本人认为 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会议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对 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2025 年度,公司召开了四次股东会,本人亲自列席,认真听取了与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要求,出席了相关会议。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积极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审查、考核并提出建议,切实充分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通过分析公司定期运营情况,讨论了公司核心人才梯队建设及储备等事项,积极推动了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和核心团队的建设。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各项资料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
出专业委员会意见。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及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了监督、核查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履行职责。本人也依规积极参与了公司 2025 年召开的 4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预计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收购子公司等事项进行审议,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 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