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述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目的
(一)确保公司年度内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二)促使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断提升个人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品德和领导风范,不计个人得失,勇于承担目标责任;
(三)年度的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的结果,为下一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的人员调整及工作安排提供依据,从而促进建立公司管理者优选机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及个人岗位责任目标相结合为主要原则,辅以行为规范;
(三)与公司普通员工薪酬增长相适应;与外部市场同等职位薪酬相适应,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及市场竞争力;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审定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薪酬和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并形成书面资料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价。
第十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及财务部协助实施本制度。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1、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实行津贴制,不参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2.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方案、考核办法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三条 如果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则按总经理收入考核;在公司担任多项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单项职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是岗位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个人业绩相挂钩,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职业经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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