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6
第五章 议事规则...... 7
第六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有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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