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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20:34:40 股吧网页版
京泉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4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3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4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5
第五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尺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在本制度规定下,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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