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宗旨......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8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12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17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19
第七章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20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20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21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22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23
第十二章 附则...... 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统称)上公告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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