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 4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 8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10
第五章 附则......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
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重要参股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其他对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上述报告义务人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准确、完整地将重大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可要求报告义务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报告义务人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报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信息的处理方式。
董事会秘书接收上报的重大信息后,应当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提交执行董事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涉及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信息。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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