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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20:34:41 股吧网页版
京泉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4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6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 3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 6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 7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 9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监控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10
第七章 附则......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
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
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在履行有关关联交易决策时符合《公司法》等规定的关联
人回避表决原则;

(三)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价格
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
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
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
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七)公司对于关联交易应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委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关联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
形成前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关联法人的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
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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