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 3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4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 5
第五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
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3、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4、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5、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8、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9、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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