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3 20:34:46 股吧网页版
京泉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4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操作原则......3
第三章 审批权限......4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4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6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6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6
第八章 附 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
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
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谨慎预测,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
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
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长为公司进行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及人员。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工作小组为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制定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提交董事长审批,并指导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
第十四条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
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并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