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制度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2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岗位分工......4
第四章 执行控制......5
第五章 投资处置......6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6
第七章 附则......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获取长期收
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子公司、参股公司;向子公司、参股公司追加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股权收购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需事
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但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投资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括在内。
上述投资属于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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