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督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结合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
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与盈利能力,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管理层充分认识到良好、完善的管理机制对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的重要性,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覆盖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公司具有较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流程,具有较强的信息传递和沟通能力以及内部监督力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组织结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建设;以及预算管理控制、采购与付款控制、存货管理控制、销售与收款控制、货币资金控制、关联交易控制、信息与沟通等层面的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1. 内部环境
(1)治理结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形成以股东会、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决策与经营管理架构,实现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机构之间权责明确、各司其职、有效制衡。
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为决策机构,共有 7 名董事,其中设董事长 1 名,
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行使经营决策权,同时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以保障其有效履职、有序运营,提升董事会专业判断力和科学决策水平。独立董事立足客观,独立判断,对内部控制的实施进行监督,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管理层为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和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审计委员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对内控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等进行有效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持续优化治理体系,顺利完成监事会改革、增设职工董事、强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能等工作,公司治理结构得以不断完善;同时,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26项制度进行更新修订,并新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市值管理制度》《未来三年(2025—202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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