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中喜特审 2026T00129 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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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内 容 页 次
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1-2
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二、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3-10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中喜特审 2026T00129 号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新材料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25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沃特新材料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沃特新材料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
沃特新材料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沃特新材料公司 2025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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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与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核对、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沃特新材料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25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沃特新材料公司募集资金 2025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谢 翠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 丽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成文化大厦 A 座 11 层
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政编码:100062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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