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参照同行业薪酬标杆水平,兼顾内部公平性。
(二)强化绩效关联原则:薪酬结构与公司整体业绩、个人履职评价紧密挂钩。
(三)落实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切实防范短期行为。
(四)恪守合规透明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确保考核流程公开、可追溯。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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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标准
第七条 董事
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单独发放董事薪酬或津贴。
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每年 8 万元(税前),按月度平均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比例不低于 50%。
中长期激励(如有):与特定业绩的达成情况挂钩。
第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可以对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确定及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薪酬涉及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并缴交。
第十二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的基本薪酬,绩效工资在季度考核结束后按季度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于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中长期激励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和需要以及相关激励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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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据为:
第十四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资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四)离开岗位或不再具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职;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误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须对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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