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山东弘宇精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
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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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3633-3401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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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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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公告的《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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