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规则,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准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审计部配置至少 2 名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六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 1 名,由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其他部门和审计
对象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及要求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指导、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
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
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审计部的工作要求: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以及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部应当以公司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审计部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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