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
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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