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合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
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
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及监管措施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子公司、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