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
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委派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
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负责人,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
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
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 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二) 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 应当报告的交易: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向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其他重大交易。
(四)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 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 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 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帐准备;
(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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