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四条 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
易事项回避表决。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有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及合理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持有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第 1 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5)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关联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收入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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