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五、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六、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七、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各中介机
构、股东、媒体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三、 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制作相关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以及其他文件、资料等;
五、 协助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义务,
组织前述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
六、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时,应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七、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八、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九、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
十一、 其他依法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十二、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并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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