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宇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3号)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270.9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025.8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45.06万元,已于2017年7月28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7】第3-0003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2025年度公司募投项目开始建设,募投项目直接支出金额4,397.42万元,剩余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25年度获得收益319.38万元。截至2025年末,公司募集资金结存情况如下表:
项 目 金额(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17,245.06
加:累计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3,819.38
减:直接支出金额 4,397.42
202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期末余额 16,667.02
其中:购买理财产品余额 16,000.00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包括尚未转出的理财产品增值税 36.40 万元) 703.42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公司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2017年08月18日公司同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以下分别简称“恒丰银行”、“烟台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为了方便统一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公司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烟台银行账户内余额转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15000089267973),资金用途为“大马力拖拉机液压提升装置精细生产建设项目”。公司已办理完成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烟台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烟台银行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2024年度,公司将募投项目“大马力拖拉机液压提升装置精细生产建设项目”变更为“智能铸造车间建设及改造项目”。公司于2025年01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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