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的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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