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是指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烟台
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50%)的子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也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下属公司、企业。
第三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
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
构和运作制度。
第五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
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
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 子公司应自觉接受母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疑,应
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
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
总裁或总裁办公会确定或提名。
第十条 由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母公司总裁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母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
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十四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
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有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签字。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按母公司的《章程》及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制
定收购兼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理、收益分配等制度,重大事项须事先报告
母公司董事会。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合并、分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上述重大事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未经母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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