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
红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若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并授权董事会制定和实施。年度股东
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并予以实施。
(四)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1、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计算)的 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包括: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含20%)。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分配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三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二)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三年平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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