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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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维护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
董事的程序与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含独
立董事,但不含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公司章程》规定当选董事总人数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
上的表决权,征集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
第四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指非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后,单独持有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证监会规范意见,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
举分开进行。独立董事分开选举亦按累积投票制选举,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其
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证、有效。
第七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
名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八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合法持有的有效选票数,
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
第九条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按
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表决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合法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不超过其合法拥有的
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第十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二)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定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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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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