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楼 邮编:518034
24/F、31/F、41/F、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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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 6
第二节 正文...... 7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7
一、《问询函》问题 2 ...... 7
第二部分 相关事项的补充更新 ......2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8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2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28
四、发行人的设立 ......2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9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2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30
八、发行人的业务 ......3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4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7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原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7
十五、发行人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0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52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52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54
二十二、关于《审核关注要点》核查要求落实情况......54
二十三、结论意见 ......59
第三节 签署页......6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 GLG/SZ/A2884/FY/2025-1496
致: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 2025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5 年 10 月
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下发的审核函〔2025〕120056 号《关于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同时,因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补充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为 2022 年度、
2023 年度、2024 年度以及 2025 年 1-9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故本所律
师对发行人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加审期
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形及在调整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是否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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