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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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F、31/F、41/F、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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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目 录......1
释 义......2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5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9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10
五、结论意见......11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全称
科力尔、公司 指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 指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
股计划、本计划 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指 《试点指导意见》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指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经办律师张韵雯、李德齐
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
划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2884/FY/2026-307
致: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尔”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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