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6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12.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128、2025-129、2026-002、2026-003、2026-005、2026-009、2026-023)。
2026 年 4 月 30 日,广西鹏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以下
简称建行崇左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借
款金额为 20,0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即从 2026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29
年 4 月 30 日。同日,公司与建行崇左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范围为本金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为确保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HTZ450598000LDZJ2026N00F 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亿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1、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3、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
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责任
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2、无论乙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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