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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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6 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但无法获取独立证据予以佐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其口头或书面陈述。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5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议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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