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2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6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12.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128、2025-129、2026-002、2026-003、2026-005、2026-009、2026-023、2026-024、2026-039)。
2026 年 6 月 30 日,广西鹏越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
简称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借款金额为 3,0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9 年 6 月 30
日。同日,公司与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范围为本金人民币 3,000.00 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款项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甲方同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 1 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人民币 3,000.00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也包括债权人为主债务人履行垫款/付款责任产生的追偿权。币种不同的业务按乙方适用的、以合理的规则和方式确定的外汇价格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计算(如适用),涉及外币业务结算的,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甲方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合同第 4.1 条项下的全部款项。
第 2 条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至 2029 年 6 月 30 日。若根据
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发生展期的,以相关展期协议约定为准。若根据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 3 条 保证方式
3.1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2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债务人及/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其他类型的担保的,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也有权选择优先行使“其他担保”的担保权利,或选择同时行使全部或部分担保权利;乙方未选择行使/优先行使任何担保权利或放弃/变更任何担保权利顺位(如适用)或内容的,均不视为对未选择行使/优先行使的担保权利的放弃,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甲方同意放弃对任何乙方未(优先)选择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如有)。
3.3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务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余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 4 条 保证范围
4.1 甲方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人民币 3,000.00万元/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利息和所有款项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范围中的所有款项统称为“主债权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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