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2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9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6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12.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128、2025-129、2026-002、2026-003、2026-005、2026-009、2026-023、2026-024)。
2026 年 6 月 26 日,广西鹏越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贷
款金额为 20,00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8 年 6 月 30 日。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项
下 90%的本金(即 18,000.0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乙方与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2026 信银蓉草流贷字第 628083 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乙方
对主合同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主债权数额
1.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全部主债权的 90%。
1.2 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1.3 本条第 1.2 款中“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
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 保证范围
2.1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2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5.1 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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