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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3 20:09:54 股吧网页版
川恒股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28/F, China Life Financial Center, 38 Qufu Road, Heping District, Tianjin, China,30004

电话/Tel: +86 22 5899 9890 传真/Fax: +86 22 8558 667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6 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接受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恒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川恒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本所律师系基于上述保证出

3、本所律师仅就川恒股份本次赎回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川恒股份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川恒股份本次赎回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同上报。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0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并通过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已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通过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37 号),核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16,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915 号”文同意,公司 116,000 万元可转
债券代码“127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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