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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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接受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恒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川恒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本所律师系基于上述保证出
3、本所律师仅就川恒股份本次赎回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川恒股份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川恒股份本次赎回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同上报。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0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并通过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已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通过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37 号),核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16,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915 号”文同意,公司 116,000 万元可转
债券代码“127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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