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123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子公司川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川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营销)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6.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166、2024-168、2024-174、2025-024、2025-111)。
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简称交行黔南分行)签订《保
证合同》,为川恒营销与交行黔南分行在 2025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6 年 6 月 25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 1.50 亿元,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
为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或将要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证。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人与债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1.1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
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他名称的业务。
1.2 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额度使用申请书和/或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件,额度使用申请书和其他名称的文件在本合同中合称“额度使用申请书”,下同)中具体约定。
按照本合同第 10.2(2)条、10.2(3)条、10.2(4)条和 10.2(5)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用途、每次使用额度时的具体用途以及授信期限等均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对于按照第 10.2(2)条、10.2(3)条的约定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对于按照第 10.2(4)条、10.2(5)条的约定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在第 10.2(4)条、10.2(5)条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
1.3 按照本合同第 10.2(2)条、10.2(3)条、10.2(4)条和 10.2(5)条
约定,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的,适用本款以下约定。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主债权确定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主债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 2.2 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保证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债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1.4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的实际金额无论低于还是高于本合同约
定的最高债权额,均不影响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保证责任
2.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2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