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125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轩新能源)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8.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4-166 、2024-168、2024-174、2025-024、2025-111、2025-123)。
2025 年 11 月 4 日,恒轩新能源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简称贵
阳银行福泉支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金额为 1.50 亿元,授信期限为
2025 年 11 月 4 日至 2028 年 11 月 3 日。
近日,公司和恒轩新能源另一股东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指定方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轩)共同与贵阳银行福泉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按股权比例为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其中公司的保证份额为被担保债权的 60%,对应债权金额为 9,000.00 万元,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证份额为被担保债权的 40%,对应债权金额为6,000.00 万元。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已完整阅读并理解主合同中所有内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1.1. 根 据 乙 方 与 债 务 人 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ZHSX343120251103091《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称“主合
同”),乙方自 2025 年 11 月 4 日至 2028 年 11 月 3 日期间向债务人连续发放贷
款、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出具保函、开立信用证或其他原因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
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对债务人尚未收回的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乙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贷款、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出具保函、开立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对债务人形成债权。甲方在该最高额内对乙方因发放贷款、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出具保函、开立信用证等原因形成的债权均提供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1.2.本合同即为对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合同,甲、乙双方无须就每笔债务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1.3.在本合同成立以前已经存在的乙方对债务人的以下债权,甲方同意转入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条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的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
币种:人民币;
金额(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小写:150,000,000.00元)。本债权本金金额指乙方向债务人发放贷款、保理或其他原因形成的债权本金及承兑商业汇票、出具保函、开立信用证所形成的债权总余额减去其中债务人方以对应保证金担保部分后的总余额(即风险敞口金额)。
2.2.甲方对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及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期间依法应当加倍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以乙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已支付和未支付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3.甲方知晓并同意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1与2.2条之和,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金额将高于最高额债权本金金额。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2.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3.3.当前述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或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情形发生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含债务人用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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