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6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川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营销)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8.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128、2025-129、2026-002、2026-003、2026-005、2026-009)。
近日,川恒营销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黔南分行)签订《国内信用证开立总协议》和《国内信用证开立申请书》(以下合并简称主合同),该笔国内信用证业务金额为人民币
3,500.00 万元,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26 日。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与邮政储蓄黔南分行签订《国内贸易融资担保保证
合同》,为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5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国内贸易融资担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根据债务人贵州川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向乙方(债权人)的申请,乙方将为债务人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甲方同意为上述国内信用证业务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本合同系签约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一条被担保主合同及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是:开证申请人(债务人)贵州川恒营销有限责任公
司和乙方签订的编号为[2026]邮银黔南 JY004 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内信用证开立总协议》,及编号为 QN202604XYZ03 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内信用证开立申请书 (以下简称“主合同”)。国内信用证业务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35,000,000.00)(金额、币种大写)。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与主合同中国内信用证业务自开立至闭卷之间的期限一致。若依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若债务展期,其展期协议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2.1.1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必须乙方承担的费用除外)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2.1.2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
2.1.3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2.1.4 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利率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增加的,甲方对增加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2.1.5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费用除外。
以上统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三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有权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指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
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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