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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大力德:对外担保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
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下属控股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控股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
限审批通过后,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有关部门认真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形成有关担保事项的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并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

第七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

第九条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十条第(二)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这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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