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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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通过民主程序可以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出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离任人员应在离任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经营决策文件、财务资料、合同协议、印章证照、未结诉讼及监管问询事项。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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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四章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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