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4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易量。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对子公司投资、投资成立合资、合作、联营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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