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6)第 8044 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
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6)第 8044 号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一、管理层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为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等。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 202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 202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将本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2017]1602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
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5,276.6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18.07 元。截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止,本公司共募集资
金 953,494,269.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3,375,312.82 元,募集资金净额 900,118,956.18 元。
截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7]00068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78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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